因为妻子婚外情,老公冲动和情人厮打,结果没有打过对方,相反还造成自己受伤,为了讨回药费诉至法院。近日,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金某承担原告蔡某各项损失2853.21元的80%赔偿责任,即赔偿原告2282.57元,原告蔡某自行承担各项损失的20%,即自担损失570.64元;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2011年12月9日22时许,蔡某和妻子郑某在邻居家玩,这时金某(男)给蔡某媳妇郑某打电话要出去玩,考虑到晚上不安全,怕出事,原告蔡某就没准许妻子外出,但是郑某坚持要去并离开了邻居家,蔡某紧跟妻子后面并发生了口角,恰巧被妻子的情人金某发现,金某上前拉架,这时蔡某一想起妻子与蔡某有婚外恋关系而变得更加气愤,于是蔡某用菜刀要砍金某,被金某用手挡住后,金某立刻叫来好友孙某、刘某一起上来殴打蔡某,造成蔡某受伤,并入医院治疗5天,支出药费2317.71元、救护费130元。因金某拒绝赔偿医疗费,故蔡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金某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及精神损失费共计12800元。
另查明,虎林市公安局对金某给予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对孙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八百元的行政处罚;对刘某给予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八百元的行政处罚;对蔡某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
经法院审理后认认为,原告因妻子与被告有婚外情,而与被告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造成原告受伤住院的后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原、被告均系成年人,双方在发生纠纷时理应冷静对待,通过正当的途径解决纠纷,双方当事人却发生厮打,造成原告受伤住院的后果,对此双方均有过错,并均已被公安部门予以相应处罚。故原、被告双方应当根据过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孙某、刘某虽参与了对原告蔡某的殴打,但公安局治安卷宗能够体现蔡某所受伤害主要由金某造成,原告蔡某也认可所受伤害是金某造成的,孙某、刘某并没有对其造成损伤。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金某承担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误工费的每日计算标准过高,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每日收入能够达到200元,原告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故原告的误工费标准可以参照黑龙江省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81.10元/日)。原告关于要求被告给付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出院后误工费的诉讼请求,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给付精神损失费的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