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法学园地 -> 案例评析

高额赔偿导致自杀 行为人无过错不担责

  发布时间:2013-07-23 11:06:24


    喝酒冲动伤害多年好友,友人变仇人,因一时志气,要求对方高额赔偿,结果造成对方悔过自杀,从此失去了一生的挚友。不仅如此,还被对方亲人先告上法庭,要求赔偿。高额赔和悔过自杀,行为人是否应担责?2012年9月19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醉酒伤友人,产生仇恨

    67岁的佟某与69岁的老靳同住在一个村,且系多年好友。平日里,他们俩常在一起吃饭、溜达、聊心,可以说是无话不说的真正挚友。然而在这一切平静都被2010年10月28日所打破。当天中午12时,被告佟某与受害人老靳一边聊天一边喝酒,一直喝了4个多小时,最后都喝得大醉。在醉酒过程中,被告佟某说了一句不中听的话,结果让受害人老靳感觉对方很不够意思,于是发生争执,继而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老靳将被告佟某鼻子咬伤。当天被告佟霜即到虎林市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伤情为:鼻部外伤(鼻翼缺损)、颌面外伤、头外伤。第二天,老靳与老伴黄某一起到医院看望被告表示歉意并为被告支付医疗费4000元。最后被告共住院17天,于2010年11月14日出院,支出医疗费共计4031.04元。经法医鉴定被告之伤构成轻伤;十级伤残;伤后三个月可行医疗终结;择期行鼻部修补术;鉴定费支出500元。事情发生后,虽然受害人多次去看望被告人,但是被告人就是不理采,并对其表示永远痛恨,绝不原谅。

    高额索赔,悔过自杀

    在住院期间,其不仅拒绝谅解受害人,相反还两次通过村委会主任向老靳索赔15万元,不然就要追究受害人的法律责任。2010年10月30日下午17时许,老靳对黄某称其出去借钱,此后再未有音信。3天后黄某报案。次日公安局通过科技手段查明老靳失踪方向,并于第二天在虎林市虎林镇一个小山发现老靳上吊自杀身亡,并留有一封遗书,内容为:我和佟某本是多年好朋友,这次因酒都喝多了,他打我,我才咬他鼻子,我也不知道怎么把他鼻子咬掉了。他要求太高我没钱只有用生命来还。事发后,被告人佟某也非常懊丧与忏悔,后悔自己一时的冲动失去了一生的好友。

    矛盾升级,对簿公堂

    老靳死后,给受害人老靳亲人带来了深重的打击,其妻子黄某与儿子小靳对佟某怀恨在心,认为亲人老靳之死与佟某脱不了关系,并以老靳之死系被告佟某的高额索赔及恐吓所致,与被告行为有因果关系为由多次找被告人佟某要求赔偿,但都遭到佟某拒绝,无奈之下,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佟某赔偿原告黄某丈夫老靳死亡赔偿金25.13万元、丧葬费1.33万元、被抚养人生活费0.42万元,合计26.88万元的50%即13.44万元;退回原告方给付的医药费4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佟某则认为老靳将自己鼻子咬伤,经法医鉴定已构成轻伤,达十级伤残。老靳不仅应负刑事责任,还应负民事赔偿责任,但是考虑到自己与万某毕竟是朋友,现在他已经死了,就没再向他的家人追究赔偿和继续整形治疗的相关费用。受害人老靳选择自杀是其内疚和畏罪自杀的表现,对此表示深切的歉意,但是对其自杀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索赔与自杀无因果,法院判决驳回诉求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七条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本案中,被告与老靳系多年好友,二人酒后发生厮打,老靳将被告鼻部咬伤,造成鼻翼缺损,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及十级伤残。为此被告住院后通过村委会主任向老靳索赔,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即便索赔数额过高,老靳也完全可以予以拒绝或者通过继续调解、诉讼等合法程序方式解决纠纷。但老靳却选择自杀的方式结束生命,以期达到以生命赔偿被告损失解决问题的目的,其行为可悲可叹。对此被告并无过错,不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民事责任。二原告诉称老靳系受被告威胁恐吓才自杀身亡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可。被告关于其不应承担本案民事责任的抗辩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孙丽华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