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被告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建设建鸡高速时向原告程景波赊购沙石共计欠款14万元,工程结束后被告一直拖欠沙石款未付。故原告将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及项目负责人王玉祯起诉到虎林市人民法院。经办案法官多方与被告协调沟通,耐心调解,被告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将拖欠的14万元沙石款一次性支付给了原告。
但由于此案进行了诉前财产保全,冻结了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内的存款,如果虎林市法院工作人员亲自到天津解除冻结,不仅时间慢而且将会支出一笔很大的费用。为减轻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虎林市法院积极与天津市北辰法院宜兴埠法庭联系,通过司法协助由天津市北辰法院宜兴埠法庭对天津第六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存款解除了冻结。
该案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直好评,均称虎林市法院是司法为民的好法院,法官是司法为民的好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