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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市人民法院安全防火制度

发布时间:2012-08-29 12:09:02


虎林市人民法院安全防火制度

     为保证办公楼、家属楼的安全,避免火灾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办公室负责对全院的安全防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做好义务消防队的组织建设和业务训练,开展经常性防火宣传。

     第二条 消防器材的更换、维修和配置,由办公室统一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

     第三条 各庭科室要有两名义务消防员,负责本部门的日常安全防火检查。如发现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办公室汇报,采取相应措施妥善处理。

     第四条 防火工作人人有责。各级领导有义务定期进行安全防火教育,做好防火工作。

     第五条 存放、使用易燃、易爆物品的部门,严禁使用明火、电炉。电器设备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防火规定。

     第六条 档案库、机房等重要部门,严禁吸烟和使用火种。

     第七条 在无火警的情况下,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违者予以批评教育。如有损坏要照价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条 各科室要指定一名义务消防员,负责保管好配发给本部门各种消防器材,并保持良好性能。

     第九条 本院消防器材的购置、更换、维修及灭火器的定期换药,由办公室负责统一安排,各科室给予密切配合。

     第十条 各办公室除统一安装的电器设备外,不得私拉乱接其它电源,如有发现,予以通报批评和罚款。

责任编辑:赵春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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