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强化法院管理,严格工作纪律,规范工作秩序,改进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和种类
(一)考勤范围:本院在编干警及聘用人员。
(二)考勤种类:每日到岗及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和病假、事假、年休假、婚假、产假、丧假及公出(外出办案、会议、培训)等出勤情况。
二、出勤管理
本院所有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机关考勤和请销假制度,按时上下班,坚决杜绝迟到、早退、脱岗、旷工现象。
(一)工作日实行每天四次考勤制,即每天早上班8:05之前、上午下班11:20-12:30、下午上班12:35-13:35、晚下班16:55-18:00,晚于规定上班时间未进行电子签到者,记迟到一次;早于规定下班时间离岗者,记早退一次。
(二)干警1个工作日内因公(办案、培训、开会)或因病、因事请假及申请年休假,应登陆院内网后提请电子假单,在电子假单界面,将“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假类名称、请假原因、填写时间”五项内容填写完整后,方可向上级审批人提交电子假单。如“请假原因”未注明、“填写时间”晚于请假开始时间,假单视为无效。
(三)凡工作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1.既未进行电子识别签到,又未履行请假手续的;
2.未到岗而提供的证明材料经核查为虚假的;
3.到岗后擅自离岗时间连续超过1个小时的。
三、考勤方式
(一)考勤工作由政工科、监察室负责,采取每日面部识别电子签到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二)政工科、监察室根据考勤机记录,结合请销假备案和抽查情况,每周统计公示一次,每月汇总并全院通报一次。
四、请假程序和权限
(一)准假权限:
1.干警请假1日(含1日)由部门负责人批准;请假1—2日(含2日)由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副院长批准;请假2日以上的,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主管副院长审核后,由院长批准。中层干部请假1日以上(含1日)的,由院长批准。党组成员请假由院长批准。
2.干警因公、因病、因事请假或年休假1日以上(含1日)的,无特殊原因,须按请假的实际天数进行一次性提请,不允许以故意躲避(或省略)院长、主管副院长审批为目的,以“一天一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分段提请,一经发现并核实,均按旷工处理;部门负责人在审批中应起到监督作用,不得超权限审批。
(二)请假程序:
1.干警请假按职务级别、请假天数实行分级管理,根据不同情况经所在部门负责人、主管副院长、院长逐级审批,批准后,方可休假;干警假期期满上班,应于1个工作日内向政工科销假;请假干警确有特殊情况需续假的,按规定权限报批,批准后,方可续假,否则超出天数按旷工处理。
2.各部门负责人在审批假时,要严格遵照“本人审批”的原则,由本人操作假单的审批,不允许本人在岗的情况下委派他人代为审批。如部门负责人不在单位,请假干警应与部门负责人取得联系并说明请假原因,部门负责人同意后,由部门负责人的授权人进行审批(被授权人不得再次授权他人),批准后方可离岗,否则按旷工处理。
五、法定应享受的假期
除年休假假期为工作日以外,其他假期均为连续自然日。
1.婚假: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干警享受婚假15日,参加婚前医学检查的,增加婚假10日(提交结婚证和医检证明)。
2.产假:符合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180日,假期工资照发,男方享受护理假15日。
3.哺乳假:婴儿一周岁之前,每天2次,每次30分钟(不包含往返时间)。
4.丧假: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的假期3日。
5.年休假:
(1)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工作人员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满10年不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0天;满20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及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带薪年休假天数。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两段安排,不跨年度安排(详见附件1)。
(2)每年的1月份,由政工科负责对全院干警的当年年休假天数进行统计、核定(聘用干警以到本院工作年限为准),并进行公示;部门负责人在审批干警年休假时,要参照公示表对干警的年休假天数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再予批准。
6.探亲假:工作满一年的干警,与父母、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的待遇;与父亲或与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详见附件2)。
7.部分公民假期:3月8日妇女节,女干警放假0.5天;5月4日青年节,28周岁以下青年干警放假0.5天。
六、奖惩
(一)奖励
1.考勤情况纳入干警年终绩效考核,全年无迟到、早退、脱岗、旷工及病、事假出满勤的,在评先选优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2.应休年休假而未休假的,按照省人社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15〕93号)相关规定,报请省人社批准,发放应休未休假补贴。
(二)处罚
考勤及请销假情况纳入干警全年绩效考核中“勤”的考核范围。凡违反考勤及请销假制度规定的,视情节作以下处理:
1.迟到、早退、脱岗1次,扣发月绩效工资10元/次,年终绩效考核扣2分/次;累计3次及以上的,扣发月绩效工资20元/次,年终绩效考核扣2分/次,并处批评教育,对部门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累计5次及以上的,扣发月绩效工资50元/次,年终绩效考核扣2分/次,并处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对部门负责人警示谈话。
2.事假以2天为基数,每超出1天扣发月绩效工资20元/天,年终绩效考核扣4分/天。事假连续20天或累计30天的(不包括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产假、陪产假、哺乳假、丧假等),在编干警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合格)及以上档次,并停发本年度第13个月工资;聘用干警停发1个月工资。
3.病假以5天为基数,每超出1天扣发月绩效工资10元/天,年终绩效考核扣2分/天(重大疾病除外)。全年因病休假连续超过2个月或累计6个月的,在编干警按省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执行(详见附件3);聘用干警停发2个月工资。
4.旷工1个工作日,扣发1个月绩效工资,年终绩效考核扣20分/天;累计2个工作日以上(含2日),并处全院大会检讨、通报批评、待岗培训直至停止工作,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
5.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在编干警按《公务员法》规定(详见附件4)予以辞退,聘用干警解聘。
七、监督检查
1.院班子及各部门负责人要认真履行“一岗双责”职责,严格执行批假权限、批假程序,严禁违规批假、弄虚作假。
2.政工科、监察室要充分发挥监督主体责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对请销假制度的监督、检查和考评。
3.凡违反请销假规定、疏于管理造成负面影响的,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凡不按规定请销假的部门和干警,严格落实处罚措施。
八、本制度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原制度废止。
附件1:省人社厅《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15〕93号)相关规定
四、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
(一)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带薪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带薪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二)、(三)、(四)、(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带薪年休假。
七、机关事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但应该保证每两年安排一次带薪年休假。对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带薪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工作人员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经单位公示后,报省人社厅核准,按规定发放应休未休假补贴。
附件2:《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相关规定
(一)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干警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三)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附件3:省人社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黑人社发〔2015〕4号)相关规定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福利政策
(一)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机关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警衔津贴,事业单位为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教育和卫生提高10%部分、特殊教育学校特教津贴)和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个别市县事业单位津贴补贴仍为岗位津贴、绩效奖金)等福利性补贴全额计发。
(二)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9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和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按50%计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80%计发,绩效奖金按50%计发。
(三)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基本工资按80%计发,生活性补贴全额计发,工作性津贴停发,未实行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的事业单位岗位津贴按60%计发,绩效奖金停发。年度内累计病假超过6个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评定称职(或合格)及以上档次,年终一次性奖金停发。
二、其他有关政策
(一)因病休假连续2个月或1年内累计6个月,且不能恢复工作的,须经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根据鉴定情况作如下处理:
1、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能坚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从第3个月或第7个月起,停发工资和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的,按辞退或解除聘用处理。
2、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确属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须按相关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
3、经医务工作能力鉴定,因病不能恢复工作,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计算,满1年再进行鉴定,经两次鉴定均达到大部分丧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复工作的,一般应办理退休(职)手续。
(二)工作人员病休达到规定时限,不按要求参加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医务工作能力鉴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资待遇,按旷工处理。
(三)病假人员病愈后2个月内能够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时间重新计算;2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
(四)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作人员在试用期间,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相应地延期转正定级。
三、相关要求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以病假为由长期脱岗,不得在病假期间从事有经济收入的活动。否则,停止病假期间一切工资福利待遇。
(二)实施绩效工资、休寒暑假及季节性生产事业单位,职工病假期间工资及津贴补贴按各单位制定的考核分配办法执行。
(三)各单位应建立健全休假制度,严格请销假手续,及时到各级政府人社部门办理病假工资待遇审批。对未按规定办理病假工资手续的,将视情况追究单位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责任。
附件4:《公务员法》相关规定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15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