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本院工作人员司法礼仪,进一步强化审判作风、工作作风、纪律作风,树立审判机关良好形象,体现法院工作人员的精神风貌,根据《人民法院审判制服着装管理办法》,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着装范围
1、本院在编的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以及聘用人员,必须按规定穿着统一的现行制式的法官服或法警服,养成着装规范、整洁的良好习惯。
2、本院司法警察着装应当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和《人民警察警衔标志式样的佩戴办法》的规定配套穿着。
3、本院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参与个人业外社交活动的;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辞职、调离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4、本院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着装:
非上班时间;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体形发生显著变化的;新进干警没有配发制服的。
二、着装规定
5、法官、法警制服是审判机关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而穿着的标志式统一制服。人民法院审判制服包括夏服(含短袖、长袖)、春秋服、冬服、防寒服、法袍及制服配饰等。全体干警在工作时间内,一律穿着制服。因私外出需在归院五分钟之内换装,超时被发现的视为未着装。
6、工作时间。夏装:每年5月1日至9月30日;春秋装、冬装:10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
7、审判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与非审判服装混穿,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共同执行任务时,制服的季节款式要保持一致。
8、着短袖夏服时,短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外穿,佩戴小法徽,不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9、着长袖夏服时,长袖衬衣配夏裤(裙),上衣扎系于裤(裙)腰内,佩戴小法徽,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
10、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系审判专用制式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腰内。领带下沿应与皮带扣位置大致相当。
11、法袍的穿着按照《人民法院法官法袍穿着规定》执行。
12、法徽应按下列要求佩戴:
(1)佩戴法徽仅限于审判制服,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审判制服不得佩戴法徽以外的徽章。
(2)开庭审判必须佩戴法徽,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亦应佩戴法徽。
(3)法徽佩戴位置为:
夏服,法徽佩戴在上衣左胸口袋上沿上方正中,法徽下沿与口袋上沿平齐。
春秋服、冬服,男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上衣左胸驳头装饰扣眼处;女式制服法徽佩戴于与男式制服相同位置。
防寒服,法徽佩戴在左胸门襟与袖笼之间中央处,高度为第一纽扣与第二纽扣之间二分之一处。
法袍在制作时法徽已绣好,不再单独佩戴。
(4)除法袍外,在其他场合执行公务、参加集体活动、会议及大型集会时均应佩戴小法徽。
13、穿着审判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严格遵守以下要求:
(1)不得披衣、敞胸露怀、趿鞋、挽袖、卷裤腿和外露长袖衬衣下摆。
(2)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不得留怪异发型。男性人员不得留长发(发长侧面不过上耳沿,后面不过衣领)、蓄胡须,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头;女性人员留长发者不得披散发,不得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
(3)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其他饰物。
(4)除工作需要或患有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5)不得穿着审判制服从事与法院工作性质和工作人员品行不符的活动。
14、着装人员应爱护配发的审判制服及其配饰。因公损坏、损失的,经审查批准,予以补发。
15、不准将审判制服、徽章变卖或赠送、外借他人,如因遗失制服造成不良影响的或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进行严肃处理。着装人员调离法院时应当交回徽章。着装人员离退休后不再发放制服。
三、责任追究
16、各庭室负责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着装仪表规定,并对本庭室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7、干警日常着装由所在庭室、部门负责人负责督查;院政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不定期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18、着装纳入干警全年绩效考核中“勤”的考核范围。着装不规范1次,扣发月绩效工资10元/次,年终绩效考核扣2分/次;累计3次及以上的,扣发月绩效工资20元/次,年终绩效考核扣2分/次,并处提醒谈话;累计5次及以上的,扣发月绩效工资50元/次,年终绩效考核扣2分/次,并处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对部门负责人进行警示谈话。
未着装1次,扣发月绩效工资20元/次,年终绩效考核扣5分/次;累计3次及以上的,扣发月绩效工资50元/次,年终绩效考核扣5分/次,并处警示谈话,对部门负责人进行提醒谈话;累计5次及以上的,扣发月绩效工资100元/次,年终绩效考核扣5分/次,并处全院大会检讨,直至待岗培训、停止工作,对部门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19、凡因不履行本规定,被上级通报的,除按照第18条规定,进行处罚外,按照县(市)级200元、市(地)级300元、省级500元、国家级800元标准对违纪干警进行处罚,并取消所在部门集体和庭室负责人年底评先选优资格。
四、附则
20、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原制度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