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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发布时间:2019-05-20 09:18:2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为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
   (三)因撤销、迁移等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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