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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发布时间:2013-08-08 14:25:31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二)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三)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四)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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