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连襟关系而借钱,却因妻妹离婚成非连襟,并要求还钱。对方抗辩称离婚期间已把钱还给其前妻,能否得到法律支持?2013年8月13日,黑龙江省虎林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借款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陈冬明系被告秦峰爱人的妹妹丈夫,两人曾是多年的连襟关系,关系处得也很好。在2010年10月份,被告秦峰因急需用钱便在原告陈冬明处借款4000元。当时因存在连襟关系而未为原告陈冬明出具借据。后来考虑到原告陈冬明夫妻关系不和,便于次月29日就还给原告妻子张玲玲2000元。2011年1月17日,被告应原告要求为原告出具4000元借条一份,注明“已还张玲玲贰仟元整”。此后,原告与其妻子张玲玲因感情不和再次发生矛盾,并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在离婚期间,即2011年2月21日,被告还给张玲玲2000元,张玲玲出具了收据。
同年7月,法院判决原告陈冬明与其妻子张玲玲离婚,并确认本案被告秦峰4000元的债权由原告陈冬明享有。后张玲玲不服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经市中级法院审理查明后维持原判决。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及利息。
在诉讼中,被告辩诉称该笔款项已在原告与张玲玲离婚前全部偿还给张玲玲。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秦峰向原告陈冬明借款4000元有其为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成立。现原告对于其前妻张玲玲在离婚前收到被告还款2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关于2011年2月21日被告偿还2000元借款的事实,张玲玲出具收条,并出庭接受质证,被告在原告与其前妻张玲玲离婚前将借款偿还给张玲玲并无不当,故被告的偿还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4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因被告秦峰出具的借条中并未体现双方对利息的相关约定,应视为不支付利息,现原告并未提供相应证实双方之间曾约定借款利息的相关事宜,故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经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本案的4000元债权应归原告陈冬明享有,现张玲玲收取该笔债权,原告可另行向其主张权利。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