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权利质权的设定条件

发布时间:2019-08-05 14:29:07


       (1)以票据、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2)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4)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质权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5)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