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法院民商事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一、卷宗装订(5分)
1、卷宗装订不规范,漏装、倒装、错装、活页、串页的,每处扣1分。
2、卷皮书写不规范,错填、漏填、不加盖正副卷章的,每处扣1分;当事人姓名、名称未全称填写的,扣2分。
3、卷宗目录填写不准确的,每处扣1分。
4、卷页未用打号机编码,漏编、错编、模糊不清的,每处扣1分。
5、备考表立卷人、验卷人签名不全的,少一人扣1分。
6、卷底未贴封条、加盖书记员印章的,扣1分。
二、程序方面(40分)
1、立案审批表填写不全或填写错误的,每处扣1分。
2、应按规定送达当事人的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每少送达一份扣2分,每超期送达一份扣1分。
3、合议庭成员确定后,未在3日内告知当事人的,扣2分。
4、各种送达回证填写不全或填写错误的,每处扣1分。
5、授权委托书中授权权限填写不明的,扣2分。
6、证据来源不清或与《证据清单》不符的,每处扣5分。
7、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在开庭3日前公告,并将公告底联存卷的,扣5分。
8、庭审时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有关程序执行的,每处扣1分。
9、应由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签名的各种笔录,未签名的,扣8分;签名不全的,少一人扣2分。
10、各种笔录涂改未按规定捺印或盖章的,每处扣5分。
11、案件未进行公开宣判的,扣20分。
12、当庭宣判的案件,未在宣判后10内发送判决书的,扣3分。
13、定期宣判的案件,未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的,扣3分。
14、报请延长审限的事由或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0分。
15、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或其他强制措施手续不全的,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0分。
16、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时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出庭的,扣20分。
17、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未在收到上诉状5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提出答辩的,未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上诉人;收到上诉状、答辩状,未在5日内连同全部卷宗报送上级法院,存在以上情况之一的,扣5分。
18、上诉案件因程序问题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扣40分。
19、审理抗诉案件,未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扣5分。
三、实体方面(40分)
1、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上诉、抗诉案件,经重审全部改变原判决的,扣40分;部分改判的,按改判比例扣分。但因出现新的证据发回重审而本院无责任的除外。
2、上级法院对案件全部改判的,扣40分;部分改判的,按改判比例扣分。
3、适用法律错误的,扣20分。
4、按证据规则应由法院收集的证据未调查收集的,扣20分。
5、对当事人的举证材料和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在庭审过程中不质证、认证的,每处扣10分。
6、办案人员对当事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情节在认定上有误的,扣20分。
7、判决案件时,对当事人的诉请解决事项,有被遗漏或处理不当的,扣20分。
四、裁判文书方面(15分)
1、裁判文书叙述事实不清、列举证据不全的,扣5分。
2、裁判文书中语言表述不当、逻辑错误的,每处扣1分。
3、裁判文书中称呼、用语不规范的,每处扣1分。
4、裁判文书中漏字、错字的,每处扣1分。
5、裁判文书中漏引、错引法律条款的,扣5分。
6、裁判文书中出现重大疏漏,应裁定补正而未补正的,扣5分。
7、裁判文书签发手续不全的,扣5分。
五、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分
1、案件管辖违法的。
2、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
3、主体确认错误的。
4、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5、审判人员明知自己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依法回避的。
6、未经批准,超过法定审限的。
7、因违法审判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8、因违法审判被纪检监察等部门立案查实的。
9、因违法审判导致群体越级上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