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因丈夫与他人打架受伤,未受到他人殴打,以受到惊吓为由与丈夫一同住进医院治疗。住院治疗损失能否要求他人赔偿?主张怀孕住院系他人惊吓能否得到法律支持?2013年5月27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特殊的健康权纠纷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2年8月2日晚11时30分许,康盛(化名)以原告郑英(化名)的丈夫纪武峰(化名)在路上对其别车差点发生交通事故为由,领着妻子被告黄玲玲(化名)、女儿被告康颖(化名)乘车找到被告纪树林(化名)一起到原告家,与原告丈夫纪武峰发生争执,继而被告康盛与原告丈夫纪武峰发生厮打。原告称三被告对其进行殴打致其受伤住院治疗,共住院22天,支出医疗费5597.91元。原告认为自己已怀孕六个月,其住院系三被告殴打受惊所致,因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黄玲玲、康颖、纪树林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1127.91元。
在诉讼中,三被告申请法庭调取治安卷宗,证实公安机关并未认定三被告对原告实施任何殴打行为。经质证,原、被告对治安卷宗真实性无异。
在庭审过程中,原告也承认三被告未对其进行殴打,但是认为其住院治疗系受到三被告惊吓引起,三被告仍应承担赔偿责任。经法官释明,原告拒绝对其住院治疗与被告方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进行法医鉴定,并表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
经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关于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故不予支持,故最终作出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