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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可请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内容

发布时间:2019-08-13 13:54:46


       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解答精神,司法解释(二)第九条对当事人协议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可撤销或变更的理由规定为“欺诈、胁迫等”,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不能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
       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而予以撤销或变更,同时对于“乘人之危”的认定也应谨慎,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的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只有在一方利用
       他方生病、行为能力受限而监护人监护不力等情况下,迫使他方签订明显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协议,才可认定为乘人之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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