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法院刑事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一、卷宗装订(5分)
1、卷宗装订不规范,漏装、倒装、错装、活页、串页的,每处扣1分。
2、卷皮书写不规范,错填、漏填、不加盖正副卷章的,每处扣1分;当事人名称未全称填写的,扣2分;
3、卷宗目录填写不准确的,每处扣1分。
4、卷页未用打号机编码,漏编、错编,模糊不清的,每处扣1分。
5、备考表立卷人、验卷人签名不全的,少一人扣1分。
6、卷底未贴封条、加盖书记员印章的,扣1分。
二、程序方面(40分)
1、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未在7日内审查完毕;建议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未在3日内审查完毕的,扣2分。
2、被告人羁押在我市的公诉案件,未在立案次日换押;羁押在外市,未在立案3日内换押的,扣2分。
3、收案时有赃款、赃物,未办理交接手续或未附有移送清单的,扣2分。
4、起诉状副本未在开庭10日前送达当事人的(适用简单程序的除外),扣5分。
5、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未告知其可委托辩护人或未制作告知笔录的,扣5分。
6、盲、聋、哑或未成年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未指定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扣20分。
7、应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而简易程序审理的,扣3分。
8、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的传票或通知,未在开庭3日前送达的扣1分,遗漏一人扣2分。
9、公诉案件未在开庭3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的,扣1分。
10、公开审判的案件,未在开庭3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地点的,扣2分。
11、未告知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并未制作告知笔录的(确属不能告知除外),扣3分。
12、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后,未在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或口头起诉的内容及时通知被告人并制作笔录的,扣3分。
13、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为未成年人,未将起诉状副本或口头起诉的内容通知其法定代理人的,扣3分。
14、庭审时未告知被告人享有申请回避权、辩护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最后陈述权的,扣8分。
15、宣告判决未公开进行的,扣10分。
16、当庭宣判的案件,未在宣判后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当事人和人民检察院的,扣3分。
17、定期宣判的案件,未在3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宣判时间、地点或宣判后未立即向当事人、人民检察院送达判决书的,扣3分。
18、应由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及有关人员签名的各种笔录,未签的扣8分;签名不全的,少一人扣2分。
19、各种笔录涂改未按规定捺印或盖章的,各类送达回证填写不全的,每处扣5分。
20、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上诉案件,未在上诉期满后3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扣3分;未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检察院和对方当事人的,扣2分。
21、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时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出庭的,扣20分。
22、报请延长审限的事由或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扣10分。
23、上诉、抗诉案件因程序问题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扣40分。
24、非经法定程序减刑、假释的,扣40分。
25、入卷的自诉状、刑事附带民事诉状不规范,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26、检察机关、当事人撤诉的案件,未制定裁决书的,扣5分。
27、按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无合议庭笔录的,扣3分。
28、采取强制或变更措施的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条件的,扣2分。
29、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案件笔录未经合议庭成员和审判委员会成员签字的,扣3分。
30、对法院决定逮捕的被告人未在法定期间内讯问的,对法院决定逮捕后的被告人,未在法定期间将有关内容通知家属或单位的,每项扣3分。
三、实体方面(40分)
1、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上诉、抗诉案件,经重审全部改变原判决的,扣40分;部分改判的,按改判比例扣分。
2、上级法院对案件全部改判的,扣40分;部分改判的,按改判比例扣分。
3、适用法律或确定罪名错误的,扣20分。
4、对刑期起止日期计算错误的,扣20分。
5、被告人依法应判处附加刑而未判处,或依法不应判处而判处的,扣20分。
四、裁判文书方面(15分)
1、裁判文书叙述事实不清、列举证据不全的,扣5分。
2、裁判文书中语言表述不当,逻辑错误的,每处扣1分。
3、裁判文书中称呼、用语不规范的,每处扣1分。
4、裁判文书中漏字、错字的,每处扣1分。
5、裁判文书中漏引、错引法律条款的,扣5分。
6、裁判文书中出现重大疏漏的,应裁定补正而未补正的,扣5分。
7、裁判文书签发手续不全的,扣5分。
五、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分
1、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2、审判人员明知自己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依法回避的;
3、未经批准,超过法定审限的;
4、因违法审判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5、因违法审判被纪检监察等部门立案查实的;
6、因违法审判导致群体越级上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