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法院行政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一、卷宗装订(5分)
1、卷宗装订不规范,漏装、倒装、错装、活页、串页的,每处扣1分。
2、卷皮书写不规范,错填、漏填、不加盖正副卷章的,每处扣1分;当事人名称未按全称填写的,扣2分。
3、卷宗目录填写不准确的,每处扣1分。
4、卷页未用打号机编码,漏编、错编、模糊不清的,每处扣1分。
5、备考表立卷人、验卷人签名不全的,少一人扣1分。
6、卷底未贴封条、加盖书记员印章的,扣1分。
二、程序方面(40分)
1、立案审批表填写不全或填写错误的,每处扣1分。
2、应送达当事人的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受理案件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每少送达一份扣2分,每超期送达一份扣1分。
3、各种送达回证填写不全或填写错误的,每处扣1分。
4、授权委托书中授权权限填写不明的,扣2分。
5、公开审理的案件未在开庭3日前公告,并将公告底联存卷的,扣5分。
6、案件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未签名或盖章,或与《证据清单》不符的,每处扣5分。
7、庭审时未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本院行政庭审方面有关规定执行的,每处扣1分。
8、采取财产保全、先予执行、强制措施及非诉强制执行措施手续不全的,扣10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20分。
9、诉讼中,当事人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卷内无处理意见的,扣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分。 10、案件未进行公开宣判的,扣20分。
11、应由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审判人员及其他人员签名的各种笔录,未签的,扣8分;签名不全的,少一人扣2分。
12、各种笔录涂改未按规定捺印或盖章的,每处扣5分。
13、当庭宣判的案件,未在宣判后10日内发送判决书的,扣3分。
14、定期宣判的案件,未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的,扣3分。
15、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开庭时合议庭成员未全部出庭的,扣20分。
16、当事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未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上级法院的,扣5分。
17、上诉案件因程序问题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扣40分。
18、审理抗诉案件,未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的,扣5分。
三、实体方面(40分)
1、上级法院发回重审的上诉、抗诉案件,经重审全部改变原判决的,扣40分;部分改判的,按改判比例扣分。但因出现新的证据发回重审而本院无责任的除外。
2、上级法院对案件全部改判的,扣40分;部分改判的,按改判比例扣分。
3、适用法律错误的,扣20分。
四、裁判文书方面(15分)
1、裁判文书叙述事实不清、列举证据不全的,扣5分。
2、裁判文书中语言表述不当,逻辑错误的,每处扣1分。
3、裁判文书中称呼、用语不规范的,每处扣1分。
4、裁判文书中错字、漏字的,每处扣1分。
5、裁判文书中漏引、错引法律条款的,扣5分。
6、裁判文书中出现重大疏漏的,应裁定补正而未补正的,扣5分。
7、裁判文书签发手续不全的,扣5分。
8、准予撤诉的裁定书中,无当事人撤诉理由的,扣5分。
五、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分
1、案件管辖明显违法的;
2、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
3、主体确认错误的;
4、审判组织组成不合法的;
5、审判人员明知自己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依法回避的;
6、未经批准,超过法定审限的;
7、因违法审判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8、因违法审判被纪检监察等部门立案查实的;
9、因违法审判导致群体越级上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