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人民法院执行案件质量评查标准
一、卷宗装订(5分)
1、卷宗装订不规范,漏装倒装、错装活页、串页的,每处扣1分。
2、卷皮书写不规范,错填、漏填、不加盖正副卷章的,每处扣1分;当事人名称未按全称填写的,扣2分。
3、卷宗目录填写不准确的,每处扣1分。
4、卷页未用打号机编码,漏编、错编、模糊不清的,每处扣1分。
5、备考表立卷人、验卷人签名不全的,少一人扣1分。
6、卷底未贴封条、加盖书记员印章的,扣1分。
二、程序方面(95分)
1、立案时未提供法律文书副本的,扣2分。
2、未提供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身份证明的,扣2分。
3、其他立案手续不完备的扣1分,立案卡填写不全的扣3分。
4、裁定不予执行错误的,扣3分。
5、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人不当的,扣3分。
6、裁定中止、终结执行不当的,每项扣2分。
7、适用强制措施违反程序的,每项扣10分。
8、适用执行措施手续不完备的,每项扣1分。
9、执行文书表达不清的,每处扣2分。
10、执行文书内容有误,引起误解的,每处扣2分。
11、执行文书有严重错误的,每处扣1分。
12、给付财物无手续的,扣2分。
13、他人代收财物身份不明(无身份证明及代领委托书)的,扣2分。
14、给付财物收付不符的,扣3分。
15、自收自支,款物去向不明的,扣3分。
16、委托代理手续不全的,扣2分。
17、中止、终结裁定不送达当事人的,扣5分。
18、适用执行和解协议无笔录,或不清的,扣10分。
19、未经法定程序评估而处理财产或缺少资产评估报告或拍卖确认手续的, 每处扣20分。
20、财产给付后或结案后无解除查封扣押手续的,扣5分。
21、卷宗无谈话笔录和记载事项的,扣10分。
22、没有结案报告、结案审批表的,扣10分。
23、当事人提出的执行申请未在7日内予以立案或裁定不予受理的,扣10 分。
24、受理的执行案件不具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 的规定(试行)第20条规定的申请人应向法院提交的文件和证件的,扣20分。
25、采取执行措施未制作裁定书的,扣10分。
26、明显超标的查封、扣押被执行人财产的,扣20分;造成严重损失和重 大影响的,扣60分。
27、在执行担保中因对担保财产审查不严,造成申请人财产损失的,扣40 分;造成严重损失或导致案件无法执行的,扣60分。
28、违反法律规定采取强制措施、财产保全措施或解除财产保全措施,造成 当事人严重财产损失的,扣60分。
29、违法执行第三人或案外人财产或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造成案外 人财产损失的,扣60分。
30、违法暂缓、中止、终结执行,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扣60分。
三、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不得分
1、受理案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规定条件的;
2、执行人员明知自己具有法定回避情形而不依法回避的;
3、未经批准,超过法定执限的;
4、因违法执行被新闻媒体曝光的;
5、因违法执行被纪检监察等部门立案查实的;
6、因违法执行导致群体越级上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