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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小常识(二)

发布时间:2012-08-30 14:57:27


    诉讼小常识(二)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指遇到有关的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财产保全的意义主要在于维护利害关系人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保证法院裁判在社会实践中能得到真正的实现。

    一、财产保全种类:

    1、诉前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诉讼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做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财产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三、申请财产保全,应向法院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

  申请书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为个人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及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申请人为法人的,写明名称、注册地、办公地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邮编、联系电话。

  写明事实和理由及请求目的。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公民个人申请的,应提交身份证或复印件,无身份证的,应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材料;

  法人申请的,应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其他组织申请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

  3、担保书(即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

  4、担保人的身份证明。

  5、担保财产的证明依据。

  6、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四、财产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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