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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物印刷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新闻出版的行政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所印刷的出版物总定价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发布时间:2019-11-19 08:45:33


       (一)不按规定承接印刷出版物的;
  (二)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委托他人印刷或非法承接印刷他人委托的出版物的;
  (三)假冒、盗用他人名义印刷、销售出版物的;
  (四)盗印他人出版物的;
  (五)非法加印或销售委托印刷的出版物的;
  (六)编印、征订、销售出版物的;
  (七)擅自将出版单位委托印刷出版物的型版及底片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他人的;
  (八)未经批准,承接境外出版物印刷的;
  (九)其他违反有关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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