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简单罪状。
(2)犯罪构成特征;
①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权威和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活动。
②客观方面:a.包括作为和不作为。行为人具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这属于不作为,但仅仅是不执行还不能构成本罪,必须有“拒不执行”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而“拒”则属于作为,即当事人自己不履行判决义务,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无理取闹等方式主动地对抗、阻挠、破坏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只有作为和不作为结合起来,才能构成本罪。b.拒不执行的行为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如手段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等。
③犯罪主体是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人。
④主观方面为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