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简述特殊自首的构成条件

发布时间:2019-12-26 14:43:38


       成立特别自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成立特别自首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其中,所渭强制措施,是指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除上述法律规定的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别自首。

    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是成立特别自首的关键性条件。对此,应特别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1)所供述的必须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也即司法机关不了解的犯罪事实。

    (2)所供述的必须是除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以外的其他罪行,也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供述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在性质或者罪名上不同或者相同的一定罪行。

    (3)所供述的必须是本人的罪行,也即必须供述犯罪人本人实施的犯罪事实。

    (4)所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在罪名上是否一致,其法律后果有所不同。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