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徐平,男,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学历,在职硕士研究生。2009年7月,经国家公务员招考被虎林市人民法院录用为审判员。自录用以来,一直在虎林市法院杨岗人民法庭担任审判员兼执行员工作。多年来,他始终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努力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他在这平凡而神圣的岗位上默默无闻耕耘着,由于他的勤奋、执著和敬业精神,先后获得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虎林市人民法院“优秀审判员”、“调解能手”荣誉称号以及虎林市委组织部“优秀党员”光荣称号。
他五年如一日穿梭于百姓农户家中,调处纠纷,积累了丰富的一线工作经验,他工作方式灵活,工作方法多样,了解百姓的疾苦,将法言法语同百姓的家常话相结合,既拉进法官同当事人的距离,又使得当事人乐于接受调解、撤诉方式结案。王徐平同志共审理、执行730件案件,调解、撤诉案件达到660多件,调撤率达到90%以上。没有超审限案件,没有进京信访案件,没有违法乱纪案件。通过辩法析理,促使当事人胜输皆服、息访罢诉,有效的化解了社会纠纷,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完美统一。
一、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司法理念不动摇
王徐平同志始终把人民放在第一位,始终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坚持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坚持为人民执法。在工作中始终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情为民所系”,坚持“人民法官为人民”司法理念不动摇,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 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宁肯自己跑断腿,不让群众多跑路。2013年2月11日,原告杨靖起诉到法院诉讼离婚,称自己通过网络聊天认识了被告赵廷,并不顾家人的反对,只身一人前往河北省保定市和被告缘定今生,牵手走进了婚姻的殿堂。婚后孩子很快就诞生了。原、被告慌乱了手脚,加上双方没有固定的工作,原、被告经常因家庭琐事和孩子的抚养问题争吵不休,原告一气之下带孩子回到了虎林市的娘家。被告不管不问,原告认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起诉到虎林市人民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婚生子随自己共同生活。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原、被告双方送达了开庭传票,被告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了异议,认为案件应由被告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人民法院管辖,并声称坚决不同意离婚,婚生子必须随自己共同生活,否则,即使法院判决离婚也要通过法律程序上诉、申诉、信访,总之不会让原告轻易地达到自己的目的。案件一时间陷入了困境。王徐平同志考虑到案件处理不好,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家庭和谐,便决心通过调解的方式结案。经过了解,原告认为婚生子随自己生活有利于其身心健康,改变生活环境不利其成长。被告认为结婚花费很大,并不打算再次结婚,婚生子是自己的唯一希望。找到问题的焦点后,王徐平同志找到原告做思想工作,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经过多次调解,原告终于同意婚生子随被告共同生活。可是在婚生子的交接上原、被告又产生了争议。被告担心到虎林接孩子是瞎折腾,原告担心到河北送孩子是白忙活。为了圆满解决这起跨省离婚案件。王徐平同志当机立断决定亲自跑一趟,先后与原、被告协商了双方认可的交接地点。2013年6月28日,王徐平同志不辞辛苦,千里迢迢随同原告杨靖从虎林市远赴省会哈尔滨,组织原、被告双方在离婚调解协议上签字,并顺利地将婚生子交到了被告赵廷手中。看到王徐平同志对工作如此尽心尽力,原、被告感激地说不出话来。
为方便广大群众,王徐平同志坚持“马锡五审判方式”,充分利用“巡回审判车”,把案件开到田间地头,乡村农家,定期到各村委巡回审判赡养、婚姻、借贷、相邻关系、土地纠纷等民事案件,特别是对赡养纠纷、医疗纠纷等案件中的弱势群体人员,拓宽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加大保护力度,通过减免诉讼费、快审、快结、快执,切实维护他们的利益。2012年6月,王徐平同志通过新建村委会成功调解一起土地纠纷案件,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原告任红斌是杨岗镇新建村村民,种地时发现自己的土地亩数少了,地邻人家江福海的亩数正好,而江福海的地邻人家系自己的哥哥的地的亩数多了。任红斌将两家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土地并赔偿损失,王徐平同志通过多次找二被告调解、讲道理,但二被告态度蛮横,毫不领情。王徐平同志知道即使判决了,也不好执行。于是找到新建村民委员会主任一块从中调解,经过一天的努力,双方当事人终于各自作出让步,达成了和解协议。江福海的哥哥答应秋后将地返还给被告,被告再将地返还给原告任红斌。一起棘手的土地争议纠纷案件圆满解决。2012年8月,王徐平同志采取简易程序到被告曲洋家开庭审理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纪红因自己丈夫曲洋经常殴打自己到牡丹江市打工谋生。两年后原告以感情不和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虎林法院依法通知了双方开庭时间,被告答应按时到庭,但开庭时却没有到场。王徐平同志考虑到原告路途较远,若二次开庭对原告来说较为麻烦,于是便和原告一起直接驱车100余公里到被告曲洋家开庭审理了这起离婚案件。原告纪红激动地说:“不管案件结果如何,通过开庭这件事,王徐平法官已经把司法为民落到了实处”。
2013年5月,虎林市人民法院受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原告张元七旬有余,早年丧偶,既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五个子女谁也不愿拿赡养费,而且还各说各的理。为此,原告张元将五个子女诉讼到法院称自己要到敬老院生活,要求五个子女每年各给付3000元赡养费。开庭前原告张元的五个子女不但不能认真反思自己,而且还互相指责,甚至大打出手,主审法官王徐平同志当场严肃批评教育了五个被告,讲明赡养父母是一项法定的义务。最终,原告张元的五个子女均认识到了错误,并接受了法官的调解意见,原告张元也欣然同意五个子女每人每年拿出2600元赡养费送自己到敬老院生活,每逢年节由五个子女轮流把原告接回家中。原告张元感激涕零,握住王徐平同志的手不停地夸奖说,“王法官真是一个好法官。
王徐平同志在工作之余还深入到社区、乡村、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释法解惑,提高群众防范法律风险意识,“零距离”帮助人民群众解决身边的法律问题,经常性地对民间调解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水平和技巧,帮助民间调解组织,健全调解制度,完善调解程序,规范调解协议,增强调解权威,有效地把大量的矛盾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 2012年10月,王徐平同志通过诉前调解,成功地化解了湖北村与十余户村民之间易发群体性事件的15起土地承包费纠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湖北村、湖北村村民双方当事人对虎林市法院深入基层、能动司法的做法感到非常的满意,一致称赞虎林法院司法为民、心系百姓。2009年11月,湖北村与村民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将村里所有的坝外机动地承包给村民,每人2亩,每亩60元,承包期限3年,承包亩数以实际丈量为准。签订合同后,村民按估算的土地亩数交纳了承包费。2010年6月,湖北村对每户村民承包的土地亩数进行了实际丈量,同时退还了部分村民多收取的土地承包费,大部分村民及时补交了土地承包费,但有十余户村民经湖北村多次催促仍拒绝补交土地承包费。为了不影响下一次能够顺利进行土地承包,湖北村打算通过法律的途径起诉十余户村民交纳土地承包费。王徐平同志得知该情况后,及时到湖北村召集村民进行了诉前调解,通过双方陈述了解到十余户村民不愿意交纳土地承包费的主要原因是湖北村实际丈量土地时没有通知当事人到场,同时村民还表示坝外地土质不好、产量不高、承包费偏高。在找准问题的焦点后,办案法官王徐平同志首先指出湖北村与村民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诚实信用、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交纳土地承包费是土地承包人应尽的义务,村民应当按照土地承包合同交纳土地承包费。同时还指出,湖北村丈量土地不通知合同承包人到场在程序上是有瑕疵的,并建议湖北村按实际情况酌情减免土地承包费。湖北村法定代表人表示土地丈量虽没有通知合同承包人但是用GPS丈量的误差较小且确实是按丈量的亩数计算土地承包价格的,村民如有异议可双方到场重新丈量土地,并当场研究决定可在土地总承包价格的基础上再减免5%的土地承包费。通过近两个小时的调解,十余户村民表示土地不用重新丈量了,同意按湖北村丈量的土地面积计算土地承包价格,并承诺今后一定支持湖北村的工作,同时也非常感谢虎林市人民法院杨岗法庭的工作人员深入基层释法明理,深受教育。至此,湖北村与十余户村民间的土地承包纠纷成功得到了解决,画上圆满的句号。
二、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坚持“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不动摇
王徐平同志常说:“在我的心目中,执法办案为第一要务,除了办案还是办案。”、“ 法官是正义的化身、公正的天使、社会的良心!”、“法官的责任就是定纷止争,化解社会矛盾”。
王徐平同志在办案中始终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坚持“调解优先”的司法理念不动摇,发扬优秀司法传统,贯彻在庭审前、庭审中、庭审后全过程调解,坚持依法调解、自愿调解,晓之以情、动之以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释法明理,分清是非,真正做到案结事了。2013年5月16日,虎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李俊才诉被告新建村委会、第三人张茂源、李尚佳、郭金胜、刘金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称被告新建村委会与杨岗镇示范林场存在着二十多年林权争议,新建村委会因为修路没有钱并经过村民代表会议研究决议,谁解除林权争议,就把300亩林木卖给谁。原告李俊才交给杨岗镇示范林场50000元费用后解除了新建村委会与杨岗镇示范林场300亩林权争议,新建村委会经过村民代表会议以40万元的价格将300亩林木卖给了原告。在原告办理林权证公示期间,第三人张茂源、李尚佳、郭金胜、刘金明提出异议称签字同意卖林但不同意40万元的价格,致使原告无法办理林权证。经过多次交涉,事情均无进展,原告心急如焚。法院立案受理后,主审法官王徐平同志亲自到新建村涉案村民家中调查取证,组织双方调解,由于人员较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在开庭的过程中,原告和第三人唇枪舌剑,你来我往,各不相让。主审法官王徐平同志细心听取了双方争议焦点后,主要从情理方面入手寻找案件突破点,讲明第三人是否买卖林木拥有自主权,但原告为了村里公益事业出钱出力,第三人在原告出价合理的情况下应该成人之美。开始问题还难以解决,眼看吃午饭的时间已过去多时,主审法官王徐平同志不顾饥饿和疲倦,加班为双方调解撮合,最终第三人被法官的诚心感动,欣然接受了原告给出的每亩2800元的价格。原告当场给付第三人林木款,一场旷日持久的林木争议案件达成了双赢的结果。原告、被告、第三人纷纷和主审法官王徐平同志握手表示感谢、合影留念。
2013年6月22日,虎林市法院受理了一起排除妨碍案件,原告李贤友诉称被告谢斌将自家养猪的污水全部排到了原告的水稻地里,造成原告无法插秧,即使能够插秧由于猪粪含碱量太大水稻产量也会大幅度减少,原告多次找到村委会及被告要求解决,村委会也多次调解双方不欢而散。现被告反而称自己养猪在先,原告承包地在后,因此和自己无关。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已到白热化的地步,并且还恶语相加,该案若处理不当可能会引发新的恶性事件。王徐平同志在送达开庭传票的过程中,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并实地查看了地形,得知被告排污的水沟很窄,加上冬季存雪太多,天暖后雪水加上污水就流到原告的地里。事情就这样简单,但是如果机械办案,按照法律程序定开庭时间、判决,结果未必就能很好,那该怎样去做?王徐平法官二话没说就拎锹抡镐将排水沟挖深加宽,然后晓之以情动之以理地劝说被告和原告搞好邻里关系,以和为贵,和气才能生财,要积极向原告承认错误。在王徐平同志的劝说下被告终于感觉到法官说的有道理,欣然应允。第二天被告便主动找原告承认了错误,原、被告二人握手言和。原告到法院申请撤诉,并感谢王徐平法官真真正正为百姓做了一件大好事。
在执行工作中,王徐平同志通过强制执行树立法律权威的同时坚持调解优先原则因势利导当事人解决纠纷、化解矛盾,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2010年5月,张春山从虎林市杨岗镇政府承包并耕种了58亩草原,但被同村的龙某、段某、王某、刘某、聂某五人强行毁掉抢种。张春山将龙某等五人起诉至法院,王某、刘某、聂某退还了抢种的土地,龙某、段某拒绝退还土地,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龙某、段某退还土地并赔偿张某损失,龙某、段某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张春山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龙某、段某自恃年高拒绝履行。2011年5月,龙某之子、段某女婿依然抢种了张春山承包的草原。张春山再次起诉了龙某之子、段某女婿,法院审理后判决龙某之子、段女婿赔偿张春山损失,二人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5月,龙某之子、段某女婿以及已经退还土地的王某、刘某、聂某五人在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结果出来之前又一次抢种了张春山的58亩草原。2012年8月,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张春山依法申请强制执行龙某之子、段某女婿。同时,张春山还表示欲通过法律手段再次起诉王某、刘某、聂某。王徐平同志依法给被执行人龙某之子、段某女婿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届期二人拒绝履行,而且龙某之子态度蛮横,阻挠执行。若不及时采取措施,申请人张春山的合法利益就得不到保护,而且还可能产生新的诉讼以及执行案件,更为严重的是将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王徐平同志果断地对龙某之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进行了耐心的说服教育,直至龙某之子深刻认识到抗拒执行的错误以及严重性。龙某之子对自己抢地的行为进行了深刻的反思、检讨,承诺保证一定积极履行判决,并找到保证人进行担保。以此为突破口,王徐平同志找到被执行人段某女婿,并通过和申请人张春山协商,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申请人张某2012年秋季收割段某之子抢种的12亩玉米,以抵顶段某2010年、段某女婿2011年和2012年被强制执行的案件费用。为减轻诉累,节约张春山诉讼成本,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落到实处,王徐平同志又分别找到王某、刘某、聂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通过摆事实,讲道理,解释法律,最终说服王某、刘某、聂某三人同意2012年秋季由张某收割抢种的玉米,张某表示愿意补偿每人每亩玉米种子、机耕、化肥等费用80元。至此,历时三年的五家抢地案件终于得到彻底的解决。申请人张春山感动的说“法律是公正的,法官是正直的,案件的处理结果是令人满意的”,为表示感谢张春山还特意为虎林市人民法院杨岗法庭王徐平同志送了一面“审判公正,执行高效”的锦旗。
三、工作就是平台,坚持“法官职业是光荣而神圣的”信念不动摇
王徐平同志对自己有一个正确的定位,清楚知道自己的真正实力,自己该干什么,路该往哪儿走,非常珍惜法官的荣誉,专注于自己工作的领域,把做好本职工作作为自己成长的平台。经常说:“法官职业是崇高的、光荣的、神圣的。法官是法律的代言人,正义的捍卫者,社会矛盾的休止符。”
王徐平同志把自己当做单位的主人,积极主动地处理各项繁杂事务,勤奋、刻苦、充满激情、满腔热忱地为自己工作着、快乐着、幸福着。遇到阻力和困难不退缩、不逃避、不拖延、不泄气。自从到虎林市人民法院工作以来,王徐平同志就听从领导安排,毅然到条件艰苦的杨岗人民法庭工作,无怨无悔扎身基层一干就是五年,由于法庭管辖虎林市杨岗镇、宝东镇两个大镇,辖区人口多,案件多,事情杂,办案人员少,王徐平同志不怕苦、不怕累、不惧险,发扬曾经在部队练就的连续作战精神,任劳任怨、夜以继日地工作,经常是集送达开庭传票、审理案件、制作裁判文书、宣判案件、释疑解惑、调解、执行、整理卷宗于一身,有时开庭顾不着吃饭,有时执行早晨五点就出发,有时送达到深夜十点,基本上看不见他有悠闲的时候,总是看见他抱着卷宗忙前忙后,经常过着“白+黑”“5+2”的生活,不厌其烦地解决当事人的问题,却很少能照顾到家里人的生活。自从十八周岁走出校门到部队当兵、上大学、做法官到现在很少回去过,家在山西的爸妈都已经六十多岁了,心里总是想回家看看,可是案件太多了,回家的想法就一次又一次地搁浅了。到法庭工作不久,妻子又怀孕生了个儿子,可乐坏了打心眼里喜欢男孩的王徐平,但是工作太忙了,很少有时间能和孩子在一起。由于工资低,请不起保姆,妻子找了个临时工,两个人都上班,只好把住在农村的妻子姐姐找来应急,农忙季节、节假日又必须回去干活,孩子还是需要自己和妻子轮流照看,二人经常因为工作的事情发愁,有时实在忙不开,就一狠心把孩子丢在邻居大娘家,也顾不上孩子的哭闹了。现在孩子已经满两周岁了,在单位最害怕的事情就是听见孩子在电话里用稚嫩的声音说“爸爸,回家!”。每当提起孩子的事情,王徐平的心里就有说不完的愧疚,但是他总是坚定地说:“群众利益无小事,群众的事再小也是大事,自己的事情再大也是小事”。
王徐平同志总是保持一种积极、乐观的心态,不怨天,不尤人,拥有一颗感恩之心,诚诚实实做人,踏踏实实、勤勤恳恳做事,时刻不忘钻研法律业务,在大连海事大学攻读法律硕士期间,总喜欢泡在图书馆,徜徉在知识的海洋里,如饥似渴的汲取法律知识而乐此不疲,也乐于发挥团队精神,协调人际关系,不推诿,不扯皮,勇挑重担,模范带头,不但自己获得“优秀共产党员”光荣称号,还多次使得所在单位获得“优秀人民法庭”光荣称号, 2013年8月参加鸡西市首届法官风采辩论大赛时和单位同事默契配合、协力合作获得“最佳团体”光荣称号。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严格遵守法官职业道德,坚持原则,讲正气;信仰法律,有尊严;清正廉洁,不媚俗。善于真诚倾听别人意见,注重总结办案的方式方法,既注意实体公正,又不忘程序正义,坚持法治梦想;既注重裁判公正,又牢记裁判效率,推进法治进程;既注重法律效果,又注重社会效果,促进社会和谐。
2010年3月6日,虎林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陶贤诉被告甄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原告诉称自己在1998年8月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村集体长61.2米、宽152.4米合计14亩土地。2002年被被告甄谷强行占去6.6亩水田耕种至今长达9年之久。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退还抢占的6.6亩水田,赔偿9年的损失41580元。被告辩称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分得13.9亩土地,被告分得8.8亩土地,诉争的土地系二人中间地块原村民孙新一轮土地承包时分得的8.3亩土地。1997年二轮土地承包时村集体发放土地证时将原告亩数确定为14亩。被告还是一轮土地承包时分得的8.8亩土地。孙新户口迁移到山东没有分得土地。原先孙新的土地被原、被告开荒耕种。2002年被告与原告签订12.8亩土地承包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耕种被告的土地直到2004年,2005年未签订合同又种一年。2006年被告将土地收回包给本村村民高江。原告14亩土地不但没有被侵占,而且实际耕种达17.4亩,多出了3.4亩土地是占孙新的。被告台帐上8.8亩土地,实际耕种12.8亩土地,多出4亩也是占孙新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虎林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的《承包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卡上标明该地块长61.2米、宽152.4米,254垄,共计14亩。虽没有写明东西为长还是南北为长,但从原告的承包土地使用权证记载254垄来看,以宽为152.4米计算,每垄宽为60公分,符合日常生产生活经验,但以被告所说的宽为61.2米计算,每垄宽为24公分,不符合日常生产生活经验,故由此可以确定本案争议土地东西宽为152.4米。被告在争议地块实际耕种的土地并未取得承包土地使用权证,而原告取得了承包土地使用权证,对该使用权证记载范围内的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土地的诉讼有理,应予支持。由于双方地块形状不规则,且双方均不要求对土地进行精确测量,故对被告实际占用原告土地的亩数无法确定。现根据原告取得的《承包土地使用权证》记载,原告的土地自西向东量出152.4米应由原告经营,而原告实际耕种90米,被被告实际占用62.4米,被告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因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原告陶贤的土地为自西向东量至152.4米处,被告甄谷于本判决生效后第一个耕种期前将占用该地范围内的土地返还给原告,不得妨碍原告进行经营。二、驳回原告陶贤的其他诉讼请求。被告甄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11年11月11日,虎林市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得出了同样的判决。被告甄谷不服再次提起上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到原、被告争议土地实地测量,原告陶贤现耕种土地面积为17亩(南北为169米,东西为89.4米),被告甄谷现耕种土地面积为13.2亩(南北为51.2米和73、2米,东西为63米加78.5米计141.5米)。2012年9月17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虎林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发回虎林市人民法院重审。2012年11月8日,虎林市人民法院再次立案受理本案,依法由杨岗人民法庭另行组成合议庭,王徐平同志主审了本案。庭审中,原告陶贤和被告甄谷均认可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双方争议土地的测量结果。
又是一件棘手的土地纠纷案件!一边是众人皆知、上访习惯了的原告陶贤,一边是信誓旦旦、满脸无辜的被告甄谷,无论结果如何,难免有一方不满意。怎么能使原、被告胜输皆服呢?道理必须说清楚!经过对案件的分析,王徐平同志得出的结论是,原告陶贤的诉讼请求不应该得到支持。理由是,原告陶贤在1998年二轮土地承包时分得14亩土地,现实际耕种17亩,二轮土地承包后的2002年3月13日原告承包了被告甄贤的10亩土地(从2006年4月20日,被告又与高江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看,实际上应为12.8亩),并且原告陶贤在2007年12月1日起诉被告的起诉状中也自认是被告开的10亩荒地。若原告所说的被告抢占土地的事实成立,被告甄贤现在实际耕种的土地应当至少有16.6亩,但被告现实际耕种的土地仅有13.2亩。从原、被告均认可的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争议土地实地测量结果来看,若原告土地登记卡上254垄为东西方向,则被告甄贤仅能剩余6.6亩土地已不足应分的8.8亩承包地,并且原、被告双方的承包地总数20.6亩(原告14亩,被告6.6亩)也不够村集体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告陶贤、中间农户孙新、被告甄谷三家的土地面积总数31亩(三家分别为13.9亩、8.3亩、8.8亩)。因此,原告陶贤的起诉,不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应当不予支持。被告甄贤的关于村集体二轮土地承包时原告土地登记卡上254 垄152.4米为南北方向的抗辩,因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实际测量原告实际耕种的土地南北方向为169米,东西为89.4米,实际耕种土地面积为17亩,加上被告甄谷实际耕种的13.2亩土地,土地总面积为30.2亩,接近于村集体一轮土地承包时原土地面积总数31亩,更为符合事实,应当予以采信。因此,应当判决驳回原告陶贤的诉讼请求。还有一种理由是,原告陶贤应分承包地为14亩,现实际耕种17亩。被告甄谷应分8.8亩,实际耕种13.2亩。原、被告二人实际耕种的土地均超出应分承包地。原告陶贤和被告甄谷争议的土地,原为孙新一轮土地承包时分得的土地,现系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原、被告因土地使用权属发生争议,应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对于处理决定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由于没有经过人民政府先行处理,因此,原告陶贤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应当裁定驳回原告陶贤的起诉。经过讨论、研究决定,最终的结果是裁定驳回了原告陶贤的起诉。裁判后通过对原告陶贤辩法析理,耐心说服,最终促使原告息诉罢访,原告陶贤和被告甄谷均没有提起上诉,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一场旷日持久的土地纠纷戛然而止,一切都又恢复了平静。
王徐平同志就是通过这些日常生活中点滴工作,化繁为简,化复杂为简单,默默无闻地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着新时代法官的风采,风光表面的背后,凝聚着王徐平同志艰辛的付出,正是通过依法公正审理好每一起案件,通过耐心细致的审判、调解、执行工作,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不断提高了人民群众的司法满意度和司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