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发布时间:2020-01-17 13:52:42
(一) 参与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的;
(二) 超出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或超 越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限定的区域、地点经营的;
(三) 张贴和散发有法律、法规禁止内容的或有欺诈性文字的征订单、广告和宣传画的;
(四) 搭配销售(出租)出版物和强行推销出版物的;
(五) 擅自更改出版物标价和版权页的;
(六)《出版物发行许可证》没有在经营场所明显处张挂的,或涂改、复制、出借、出租、转让、转包许可证的;
(七)变更登记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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