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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立案须知

发布时间:2012-08-31 08:54:33


     一、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需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者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人民法院管辖。

    二、申请执行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 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情况,单位应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

    2、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需要提供上述证明材料。

    3、 一审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及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书。生效法律文书证明书由原审法官填写并签名加盖人民法院院章。 二审改判的,提交一审法律文书原件及二审法律文书原件及各方当事人签收二审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 二审维持的,提交一审法律文书原件一份,二审法律文书原件一份及各方当事人签收二审法律文书的送达回证复印件各一份。

    4、申请执行人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提交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申请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它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5、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6、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提交有仲裁条款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签收的送达回执复印件。

    7、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的,应由申请执行人和委托代理人在立案时现场写明委托事项,申请执行人行动不便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到庭的,应当提交经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8、其它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责任编辑:杨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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