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质证的程序
发布时间:2013-11-07 10:43:4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一条 质证按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出示证据被告、第三人与原告进行质证;
(二)被告出示证据原告、第三人与被告进行质证;
(三)第三人出示证据原告、被告与第三人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照当事人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作为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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