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系虎林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辅警。2019年4月,黄某与虎林市某二手车信息服务中心的王某商定,每为王某处理一次非现场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章,王某付给黄某好处费2 000元。自2019年4月22日至9月25日,王某通过外地二手车中介大量收集非现场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章,并按每次违章12 500元或13 000元的标准收取处理费用,而后将违章信息交给被告人黄某。黄某利用其在勤务大厅处理非现场交通违章的职务之便,使用正式干警的数字证书(密钥)登录公安系统网上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规处理非现场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章共计194次,收受王某给付的好处费共计382 000元。案发后,黄某的亲友代为退赃人民币80 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在任虎林公安交警大队勤务中队辅警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被告人黄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 000元,并对其违法所得款302 000元依法予以追缴。
职位虽分大小,责任却无例外。本案中黄某虽然只是交警队一名辅警,但仍属于受贿罪的犯罪主体。黄某在供述中明确表示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违法犯罪,但为了多“赚”点钱,还是一次次忍不住“飞蛾扑火”。经查,黄某将受贿款项部分用于偿还外债,剩余大部分都用于吃喝消费。
贪欲是罪恶之源。一个人能否廉洁自律,最难战胜的敌人是自己。作为公职人员,无论何时何地都不能放松思想防线,不能被虚荣心和侥幸心俘虏。同时也提醒广大驾驶员朋友应通过正规渠道处理交通违章,不要相信所谓的“万能中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