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随意收回承包地。承包期间,承包方交回或者发包依法收回承包地时,对承包方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发包方应当给予合理补偿;承包期间,发包方不得非法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发包方违反承包合同,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承包方有权要求发包方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发包方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非法干涉承包方生产经营权等侵害承包方合法权益的,承包方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害、返还原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