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开庭。涉外仲裁机关审理案件以公开审理为原则,但如双方同意,也可以不开庭审理,只依据书面文件进行审理并做出裁决。在开庭时,如果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出席,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审理或做出缺席裁决。
(2)放弃异议。一方当事人知道或理应知道仲裁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情事未被遵守,但仍参加仲裁或继续进行仲裁程序而且不对此不遵守情事及时地明示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放弃其提出异议的权利。
(3)调查及审核证据。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对其申诉或答辩所依据的事实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
(4)和解与调解。
如当事人在庭外自行达成和解,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裁决,也可以申请撤销案件。
如果双方当事人有调解的愿望,仲裁庭可以在仲裁程序中进行调解。在调解的过程中,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终止调解或仲裁庭认为已无调解成功的可能时,仲裁庭应终止调解,继续进行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