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院概况
新闻中心
司法公开
诉讼指南
案件快报
法院执行
党建工作
法治中国行
法苑文化
人民陪审
专题报道
视频在线
司法服务
法律文库
决算公开
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法律常识
收养必须进行登记、公证吗?
发布时间:2020-11-25 14:42:37
收养应该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从登记之日起成立。如果不登记,就不产生法律上的效力,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不是父母子女关系,也不产生抚养、赡养、继承等法律关系。收养人和送养人之间可以签订收养协议,但不是必须的。收养关系只有在登记以后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一致同意或者有一方要求办理公证收养,则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明。但是,公证不是收养关系成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双方均认为没有必要,则可以不办理公证。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