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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工作找准症结,行使释明权

  发布时间:2012-08-31 10:04:12


      朱某于2010年8月14日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朱某与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齐某无执行能力依法中止执行。申请人朱某强烈要求法院尽快执结此案,今年5月恢复执行后,经多方询问调查,找到了齐某拒不履行的主要症结所在:齐某诉某镇政府拖欠其工程款案件,久未能执结。齐某认为自己申请执行的标的额大于自己对朱某履行的义务,"我的钱要不来,光向我要钱,这样执行不公",因此有能力也不履行。了解以上情况后,承办人多次做被执行人家属的工作,齐某终于露面主动到庭,但仍拒绝履行。承办人积极行使释明权向其解释:两个案件没有法律上的必然联系;本案中作为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的后果;同时提醒他在另一案件中,作为申请人应向执行法官积极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中止后应及时申请恢复执行。通过行使释明权,化解了齐某心中多年的症结,2012年6月24日,齐某一次性交齐全部执行款。二年积案一朝执结。 

责任编辑:杨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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