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法院执行局在办案过程中,强化执行措施,转变工作作风,特别注重执行方法和技巧,采用放水养鱼的办法,敦促案件和解履行。如丁某诉崔某买卖合同一案,丁某申请执行以后,双方在执行法官主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但崔某未履行该协议,丁某申请恢复执行,并提供执行线索-崔某买了一辆二手拖拉机,要求扣押该拖拉机。承办人去核实后得知:崔某驾驶该拖拉机搞运输所得能维持家庭生活还有剩余,为逃避执行,到处躲藏,如果扣押或变卖该拖拉机,崔某别无收入。为此,承办人多次做工作,既双方一起谈,也分开单独谈,最后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将扣押改为查封,拖拉机由崔某继续使用,崔某每月交付丁某人民币500元,直至履行完毕。解除了后顾之忧的崔某积极联系货源,加班加点工作,并按月到法院交付欠款,此举最大限度的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