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有:(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3)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宗教信仰。(4)公民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5)特定人的权利保护。包括妇女、老人和儿童以及华侨的正当利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