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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发布时间:2013-06-04 15:01:04


法院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的情况有哪些?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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