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4-02-11 10:03:56


 

 

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