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
发布时间:2014-02-11 10:03:56
(1)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2)发回重审的案件;
(3)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案件;
(4)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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