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与判决的法律性质与特点基本相同。但二者也有不同之处,其具体表现是:(1)在适用的对象上,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2)在适用范围上,裁定比判决要广泛得多,判决只限于审判终结,包括第一审、第二审和依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终结时,可适用判决。而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程。(3)在适用的方式上,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裁定则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4)在上诉、抗诉的期限上,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为5日。决定与裁定的共同点是都可以适用解决诉讼中的程序问题。但是什么情况下适用决定,什么情况下适用裁定,其区别就在于是否涉及到上诉、控诉问题,适用决定解决的程序问题,不准上诉、抗诉。适用裁定解决的程序问题难免有上诉、抗诉之说。为此,在适用时,为保证诉讼的及时性,人民法院对决定的适用可以遵循上述原则,即凡是不涉及到上诉、抗诉的程序问题,最好彩决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