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诉讼指南 -> 诉讼指导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含义和确立方式

发布时间:2021-10-13 10:14:07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行政争议的种类和权限。涉及三个因素:基本权利保护和人权保障;职能分工体制;司法政策。

  确立方式:概括式,对受案范围作原则行。概括性的规定。优点是简单、全面、灵活,缺点是具体解释困难。列举式,由法律逐一列举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或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或两者同时列举。优点是具体、细致、易于掌握,缺点是机械、有时难以列举全面。混合式,两种方式混合使用,以相互取长补短,但是存在衔接难题。

  我国确立方式属于混合式,但是有自己的特点:概括式规定与列举式规定相结合;肯定式定与排除式规定相结合;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和单行法规的个别规定相结合。法定受案范围大于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