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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措施种类一般程序

发布时间:2021-10-18 10:01:45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实施强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3)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4)通知当事人到场; 

(5)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6)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7)制作现场笔录; 

(8)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9)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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