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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
发布时间:2022-01-11 15:37:50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的,或争议金额超过50万元人民币,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特点如下:仲裁庭由当事人已经共同指定的或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的一名独任仲裁员组成;提交答辩的期限缩短且原则上只交换一次材料;审理方式可以书面审理也可以开庭审理;作出裁决的时间较短,开庭审理的,应在开庭后30天内作出,书面审理的,应在组庭之日起90天内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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