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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庭的组成

发布时间:2022-01-11 15:40:26


       涉外仲裁的当事人可以从仲裁员名册中各自选择,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然后由仲裁委员会主席在仲裁员名册中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共同审理案件。

  如果被申请人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没有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仲裁员,仲裁委员会主席有权为被申请人指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在仲裁员名册中共同指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席指定一名仲裁员作为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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