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它所采用的仲裁规则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此规则规定涉外仲裁的基本程序如下:
1 、仲裁的申请、答辩和反请求。
当事人申请仲裁,必须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并按规定缴纳仲裁费。仲裁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名称、地址、申请人所依据的仲裁协议、案情和争议要点、申请人的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等内容。同时,申请书中应附具其请求所依据的事实的证明文件。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仲裁的手续完备,应立即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同时也将仲裁通知送交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日内提交答辩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被申请人在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内可以提起反请求,在反请求书中应写明其要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同时在提起反请求时还应预交仲裁费。
被申请人未提交书面答辩及/或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反请求未提出书面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