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许你只是从小就爱发明,
也许你只是单纯喜欢玩枪,
但不管你有什么理由,
在我国,非法制造枪支——就是违法。
虎林一男子为爱好“买单”,最终摊上事了……
虎林市民郑某喜欢枪支,平日喜欢在网上浏览一些关于枪支的网页。在一次浏览网页过程中,郑某点开了一个弹出的链接,忍不住好奇加入了一个QQ群。群里经常发一些关于改装枪支的图片,郑某通过该群了解了将射钉枪改装成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钢珠枪支的方法,遂按照“教程”在网上购买了射钉枪、钢管、钢珠等相关零部件,在家中仓库内使用工具对射钉枪进行改造、组装,经过不懈“努力”,郑某终于拥有了属于自己的一支“枪”。据郑某自述,其在野外用木板试射过,后怕被发现,一直将枪支藏在农村一所空置的房子里。经鉴定,被告人郑某改装的枪支枪口比动能为33.22焦耳/平方厘米,认定为枪支。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枪支及制造工具依法扣押。

郑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一支,其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根据郑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枪支”是指以火药或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其他物质,足以致人死亡或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包括军用枪支、体育运动枪支、麻醉 注射枪和狩猎枪支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
《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性能鉴定工作规定》:对不能发射制式弹药的非制式枪支,按照《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GA/T718-2007)的规定,当所发射弹丸的枪口比动能大于等于1.8焦耳/平方厘米时,一律认定为枪支。
1.8焦耳/平方厘米是什么概念?据网络红人罗老师讲相当于从二楼掉下1个鸡蛋的威力。
枪支具有高度的危险性,
是严格管控的违禁品,
不能私藏更不能制造。
“君子有所为,有所不为”,
人们都向往自己喜欢的东西,
但要有所节制,
莫存侥幸心理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