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
涉及未成年人无证驾驶车辆
造成的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此类案件
不仅给家庭带来伤害
还危及社会公共安全
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危害多
家长要重视其危害性
不要纵容未成年人骑车出行
从源头杜绝事故发生
2021年8月23日,李某在人行横道线上跑步横过人行道,恰巧遇上了张某(未满十八周岁)驾驶二轮电动车载人行驶,并且未按照规定避让行人,当场撞到了李某,造成李某身体多部位挫伤及擦伤,入院治疗,张某也受了伤,并且车辆损坏。
在此次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李某突然加速,跑步横过道路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而张某驾驶车辆在人行横道处未按规定避让行人,是此次事故的主要成因,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一)款、第四十七条(一)款之规定。
事故发生后,由于张某系未成年人,在李某与张某的法定监护人未协商达成此次事故赔偿金后,李某诉至虎林法院要求依法审判。
经主审法官了解案件主要情况后,本着“为群众办实事”的原则,考虑到本案中张某系未成年人,未满十八周岁,因此在案件开庭审理之前及时安排部门助理、书记员与双方进行了多次沟通调解,通过微信和电话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并进行了耐心的劝导。最终,李某与张某达成了和解并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在法院工作人员的见证下,张某的父亲向李某表示了歉意,签署了和解协议,并向李某支付了合理的赔偿费用,案结事了。不仅维护了李某的合法权益,把双方的矛盾化解,让双方握手言和,而且达到了双方当事人满意程度。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广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为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也为了他人安全着想,
请监护人对未成年人履行法定监护责任
和安全教育义务,
不要让交通事故在未成年人手中发生,
希望能够以此为戒,警钟长鸣,
遵守法律法规,做合法、守法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