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去年,我院公开宣判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案件。
2019年开始,被告人孙某某无照经营保健品商店,在此期间购进“黑金刚”、“USA MACA 美国玛卡”、“双效硬的快”、“万艾可VIAGRA”四种口服性保健品。经查,被告人孙某某在没有查验供货者销售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的情况下采购上述保健品并销售。经鉴定,上述四种性保健品中均含“西地那非”成分,国家禁止使用。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到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最终判决被告人孙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违法所得款14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扣押的保健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禁止孙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食品销售及相关活动。
今年,在对孙某某社区社矫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孙某某违法禁止令,仍然继续售卖上述保健品。于2022年2月10日,虎林法院裁定撤销其缓刑,收监执行。
我院将继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坚持从严从快惩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有力维护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同时我们也要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保健品时,要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有保健食品标志“蓝帽子”及保健食品批准文号。检查保健食品包装上是否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及其生产许可证号,生产许可证号可到企业所在地省级主管部门网站查询确认其合法性。并且保健食品不能充当药品服用,请广大消费者擦亮双眼,切勿为了保健,反受其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