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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法院依法履职严厉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

  发布时间:2022-03-23 16:00:27


       森林被誉为“地球之肺”,不仅吸收二氧化碳制造氧气,还能调节气温、温度,对于我们生存的环境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留住绿水青山,打造生态中国,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责任和义务。虎林法院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加大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打击力度,为绿色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近期,虎林法院审结了一起破坏森林资源保护案件。被告人林某因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滥伐林木罪”被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并被责令一年内在原地补种树木8589株。


       2021年4月,被告人林某以清林为名,并称其有采伐手续,雇佣高某等三人将虎林市林业和草原局工作总站某小班内的32亩林地内的天然次生林及人工落叶松树全部伐倒。经查,林某采伐的树木中包括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黄菠椤6棵、水曲柳16棵,以及落叶松、柞树、椴树、黒桦、山杨、胡桃楸等共计2 841棵。以上树木除落叶松系人工栽植外,其余均为天然萌生树种。由于被告人林某的犯罪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应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虎林市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向法院同时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国家规定,雇佣他人非法采伐国家二级保护植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林某雇佣他人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当数罪并罚。关于被告人林某提出“在采伐迹地进行清林不需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的辩护意见于法无据,法院未予采纳。综合被告人林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法定从轻情节,同时考虑被告人林某有犯罪前科、年纪较大及其伐木目的系为了更新造林等酌情从重、从轻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四条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
       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滥伐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二株以上或者毁坏珍贵树木致使珍贵树木死亡三株以上的属于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行为“情节严重”。

       宣判后,被告人林某不服,提出了上诉。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现已生效。
       虎林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依法严惩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类刑事犯罪,着力把“绿色原则”贯穿生态司法保护工作全过程、各方面,为维护生态安全作出司法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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