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林市某种子商店与韩某某、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虎林法院审理,依法判决被告韩某某给付货款297 393元及利息123 517元,自2020年5月1日起,以297 39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继续计算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孟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律文书生效后,韩某某、孟某某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虎林市某种子商店向虎林法院申请执行。

2022年1月17日,该案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韩某某、孟某某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询二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现韩某某生活条件较为困难,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条件。执行法官约谈另一被执行人孟某某,敦促其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其拒不配合法院工作,表示法院应先执行主债务人韩某某再对其进行执行。尽管执行法官向其释明:其对上述债务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即对上述款项其与韩某某负有同等责任,但孟某某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案件一度进入僵局,而20余天后,执行法官注意到孟某某与虎林市某种子商店经营者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件案件进入执行环节,该2件案件执行标的54万余元。孟某某与虎林市某种子商店互负债务,但孟某某不同意与虎林市某种子商店进行债务抵顶。执行法官向虎林市某种子商店释明案件情况,其表示愿意将拖欠孟某某的54万余元借款缴纳至虎林法院执行款专户,但向法院申请暂缓向孟某某发放案款。执行法官按照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尊重申请执行人孟某某不予抵顶债务意志,给予其履行宽限期,但其仍不履行给付欠款义务。为保障虎林市某种子商店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履行宽限期届满后,虎林法院作出将孟某某缴纳的54万余元借款提取至本案裁定书,并向被执行人孟某某送达该裁定书。随即,孟某某申请执行鲍某某民间借贷纠纷的2件案件执行完毕,虎林市某种子商店申请执行韩某某、孟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案款待裁定异议期届满后即可发还申请执行人虎林市某种子商店。
本案双方当事人系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互负债权债务人,但因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债务抵销,随后3起案件进入执行环节。执行法官收案后,认真分析研究案件,发现双方当事人分歧较大,故执行法官没有单纯的就互负债务进行抵销,而是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将本案申请执行人缴纳另两起案件的案款提取至本案,并给予义务人一定的履行宽限期,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