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虎林第一起高空抛物案,判了!

  发布时间:2022-04-11 08:39:09


现如今高空抛物
随手一抛
已经不光是不文明的行为
也不再是
出了事才有事
不出事就没事
而是只要做了
就可能会摊上事

且看虎林法院判决第一起高空抛物案


       随着城市发展,高层建筑物逐渐增多,高空抛物事件屡屡发生,高空抛物已成为“悬在城市上空的痛”,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高空抛物罪,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这意味着高空抛物不再只是涉及民事侵权责任,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公开开庭审理

       2021年4月8日上午,虎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被告人王某家住虎林市虎林镇某小区12楼。一天,王某在家中与前妻郑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王某因情绪激动,一怒之下将郑某装满衣物的29寸行李箱从客厅南侧窗户中扔出,行李箱最后坠落于小区楼下院内11号停车位上。



当庭宣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在家中与前妻发生争吵,为发泄不满情绪,从12楼窗口向下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根据王某犯罪的事实、情节及危害程度,当庭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王某当庭表示认罪、服判。



       目前,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高空”作出明确定义。参考《高处作业分级》(GB/T3608-2008),并结合可能对人体产生的危害,可以将2米以上视为“高空”。“情节严重”则结合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抛掷物品的种类、抛物地点的具体高度、下方的人员和财物状况、可能以及实际造成的人员损伤和财物损坏等情节综合作出判断。

高空抛物大多都是因发泄情绪作出的过激举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的修改,不能控制好情绪而随意抛掷物品的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也可能面临法律的严惩。在生活中,居民应规范自身的行为,切勿意气用事,杜绝高空抛物,共同维护城市“头顶上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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