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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12日,虎林镇同和村民汪某某驾驶自家的载货汽车,沿G331国道虎林段由西向东行驶至凉水泉村附近,与宝东镇凉水泉村民刘某某赶放的由北往南过路的羊群发生碰撞,当场造成一只羊死亡,三只羊受伤的交通事故,其中包括一只绒山羊精品种公羊,受伤的种公羊丧失了繁殖能力。汪某某驾驶的载货汽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经虎林市公安局交警部门认定书,汪某某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由于各方就赔偿费用产生较大争议,多次协商未果,僵持不下,未能达成协议。
承办法官、伟光法庭负责人王雁楠召集各方当事人到法院,并主持了调解工作,通过对案件事实及各方当事人情况的掌握,充分听取各方关于对本起事故各种赔偿费用的产生、计算的方法等分别做工作。王雁楠法官从法、情、理上相结合进行疏导,释明因交通事故致他人饲养的动物伤亡,应属于财产损失范畴,侵权一方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根据事故责任大小承担赔偿责任的法律规定,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实际损失,把相关的费用统计好,由肇事方及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费用,各方均表示同意。
经过核算,赔偿费用为8500元,由汪某某赔偿500元,由保险公司赔偿8000元,各方一致同意。至此,一起交通事故纠纷画上圆满句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