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公职人员,应起好遵纪守法的带头作用,然而有个别公职人员缺乏法律意识,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损害司法权威,虎林法院对此类案件强制执行绝不手软,多措并举顺利结案。
尹某某与贺某某、崔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虎林法院审理判决贺某某给付尹某某借款本息186 830.22元及逾期利息,崔某某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二人未如期履行判决,尹某某向虎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立即向贺某某和崔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还款义务,但二人依旧没有主动履行,法院依法将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执行干警刚接触贺某某时,贺某某表现比较抗拒,在执行干警与其沟通还款事项时,贺某某私自进行录音,被执行干警及时发现,制止并要求其删除。在执行过程中,为了维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利,法院冻结了崔某某的工资、住房公积金账户及查封其一处房产,但了解到崔某某父亲患病,生活确实存在困难,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理念,暂未扣划其工资,并给其预留6000元生活费。
因审理期间,尹某某已经向法院申请冻结贺某某工资及住房公积金账户,但执行干警在扣划贺某某账户时发现其工资账户已变更,遂向贺某某任职单位送达执行裁定书,不允许贺某某再次变更工资账户,并告知贺某某如仍不履行给付义务,法院将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若是构成拒执,还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执行干警通过贺某某所在单位领导联系到贺某某的父亲,经过多次沟通,贺某某父亲考虑到失信对于公职人员的影响巨大,自愿用卖粮款帮助贺某某偿还180 000元,同时申请执行人尹某某主动负担执行费,并放弃部分利息请求,案件就此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虎林法院通过对暂无能力履行的公职人员采取限期履行或每月扣除部分工资,对有能力履行却故意不履行或规避执行的公职人员采取查清资产、失信曝光、限制高消费、拘传、拘留等措施推进案件执行,从而形成强大的司法威慑力,全面遏制规避执行、抗拒执行、消极执行等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