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虎林市某化肥经销处、李某强诉张某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张某勇在原告经销处赊购价值为15 000元的化肥,并为经销处的经营者李某强出具借据一张,被告张某勇未按期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张某勇于2021年12月30日前给付原告人民币5 000元,2022年12月30日前给付10 000元。如有一笔逾期给付,二原告有权在逾期还款日立即以货款本金全额为基数申请执行,并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0‰计算,给付自2018年4月1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法律文书生效后,张某勇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
虎林法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照执行通知履行给付义务,并立即启动网络四查,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过网络查控,发现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有存款,由于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已被法院另案冻结,于是办案人员对账户进行轮候冻结,而在其他案件的冻结措施解除后,办案人第一时间将全部案款扣划至执行款账户,案件得以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保障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减轻其压力负担,办案人员紧紧围绕“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迅速启动财产线索调查工作,一经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立即采取控制措施,切实有力保障了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