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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章受理

发布时间:2022-08-23 10:32:51


第二章受理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系统提交注册登记申请,并在网络提交注册登记申请成功后的30天内向直属海关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通过申请系统生成并打印的注册登记申请书(见附件1);

(二)环保部门批准从事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八条 直属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收货人注册登记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书面材料后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通知申请人在30天内补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海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且补正材料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三)未在规定期限内补正有关申请材料的,终止办理注册登记。

(四)未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申请材料或者补正后申请材料仍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不予受理该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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