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黑龙江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虎林分公司与杨某、王某追偿权纠纷一案,经虎林法院审理,判决被告杨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黑龙江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虎林分公司代其偿还的100 000元本金。判决生效后,杨某、王某仍不履行还款义务,黑龙江某农资连锁有限公司虎林分公司向虎林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杨某、王某送达了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
经网络查控,杨某、王某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也不主动履行,法院将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等措施。面对强制执行,杨某表示,大不了拘留我15天。面对被执行人的叫嚣,虎林法院以其不履行生效文书为由对他司法拘留15天。此时,杨某傻了,这是真的要拘留了。在强大的执行威慑力下,杨某积极联系家人还款,在拘留后几天,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杨某后被提前解除拘留。现该案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司法拘留是法院执行程序中的制裁措施之一,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对被执行人产生最有力的威慑作用,是执行过程中的“杀手锏”。通过采取拘留措施,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极大打击了顽固分子的嚣张气焰,彰显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